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方式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投资行为,特订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协议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包含以下四类业务: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投资基金名称,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 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3)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日期、转入基金名称、转入基金份额,委托本公司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4)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时间、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转换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第三章 签订协议
第五条 投资者新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须签订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四章 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六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交易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该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设置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投资基金、每期投资金额等。
第七条 签订定期定额协议时,每月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定期定额申购时间段为:1日至28日的任意时间。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期大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当月生效;客户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期小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次月生效,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设为开通当日,下月起开始生效。如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也同时终止。
第八条 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开立多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同个扣款日有多个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计划的定期定额投资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第九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限制:无特殊规定,参照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指南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每次设定的投资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投资限额。
第五章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
第十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可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
(2)变更指定期定额投资资金额或份额。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生效:投资者变更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一般可在次日生效。其中变更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时,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既在原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之前,又在新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变更后的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之前,则本期即可按新计划的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执行;否则从下期起按新计划的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执行,本期仍按原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执行。
第六章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退出计划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计划,计划终止后立即生效。如当前工作日为定期定额扣款日,则不能终止该计划。
第十三条 当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计划实际投资日无法定期定额投资成功的情况下,该笔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申请将不予顺延至执行,本次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失效。本期定期定额投资失败不影响下期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执行,如连续三次定期定额投资不成功,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如有变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投资者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若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为非工作日时,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为月末,且恰为非工作日,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跨年度)。
第十六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投资者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计划,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手续,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投资者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绑定以及重新办理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计划。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实际投资日,系统按投资者预先设置的状态对有效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发起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投资者不能对该交易申请进行撤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为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及时的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