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的财产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需求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投资者则需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2、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得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要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业务范围逐步拓展,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适当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在卖者有责和买者自负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引导投资者进行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投资权益,有助于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仅执行投资者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即通常所说的“通道服务”,不在此范围。
4、证券公司如何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答:证券公司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形式,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对其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5、投资者如何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一是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和了解相关文件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尤其是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风险。二是投资者如实、客观地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中的个人身份、投资经验、投资需求、风险偏好等各项信息,客观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三是投资者通过评估结果,了解自己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四是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6、投资者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吗?
答:是的。根据规定,投资者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时,证券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无法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身承担。
7、投资者个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要通知证券公司?
答:是的。根据规定,投资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告知证券公司,以便证券公司重新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8、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需要了解投资者哪些信息?
答: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除了解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必要信息。
9、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品种和期限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二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三是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10、对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如何进行适当性评估?
答:当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的金融产品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时,由于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是投资者投资的一个整体,此时不能仅仅根据其中某一个产品的风险等级来进行评估,而应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投资者进行评估。例如,投资组合中某一产品是高风险产品,但其与其他产品的风险相对冲后,该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仍然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则该投资组合对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
11、投资者可以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吗?
答:可以的。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证券公司应当向其进行风险提示。经过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坚持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书面的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12、怎么理解把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
答:在实践中,大多数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经理在向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前所要问您一些问题,通过您的回答来评估是不是将产品或者服务卖给您,同时,还向您介绍产品的交易规则,揭示投资风险等。这个过程就是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给您介绍一个现实的案例:投资者王某(64岁)到某家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手续时,柜台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比定期存款高,1万元产品1年有500多元的收益。王某同意办理后,工作人员填写好单子,让她签名,但未告知产品的期限为5年。6个月后,王某因不慎跌倒,大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这时她让子女去银行取钱时才被告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是5年期的,提前支取会损失较大。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已经64岁,作为老年人对于理财产品及时变现的需求较大,除非银行在王某购买前明确向其告知期限以及提前支取的损失,并详细向其讲解了相关规则,否则,银行对其销售的行为即构成“不适当”,须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13、为什么要实施适当性管理,有些产品我们这样的“小散”都没法参与交易了?
答:事实上,“适当性管理”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不得向儿童销售烟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或者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设定相应的条件等,其核心在于做到“适合”或者“匹配”。
在资本市场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依据在于,在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业务创新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产品更加多样化,而产品的设计也日趋复杂。这就导致,并不是每一位投资者都适合参与结构复杂、风险较大的产品投资。
或许您听说过,在香港,有一种叫做“雷曼迷你债”的产品在市场上一度热销。这款产品名为债券,实为一种高风险结构产品——信贷挂钩票据。显然,这在客观上要求参与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能够理解产品的规则及风险,但是,当时却有不少欠缺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参与。随着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倒闭,购买了“雷曼迷你债”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其中就包括了许多当年用自己的退休金购买“雷曼迷你债”的老年人。这一真实发生的事件让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而言意义重大。
14、是不是有了适当性管理,我就不用管投资风险了?
答:不能这样理解。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格局将持续相当长的时期,强化投资者保护成为证券市场以及证券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对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在投资经验、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完全依靠其进行自我保护不太现实,因此需要提供必要的外部保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但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此,证券公司也会在部分投资者要求提供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时向其发出警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要继续参与产品或业务投资,那么其应当和证券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我们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评估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审慎选择与自己的市场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水平相适应的投资产品,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如果金融服务机构等已经履行了适当性管理等法定义务,投资者也须依法承担投资风险,也就是常说的“买者自负”。